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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低工资上调!补偿和赔偿等也将同步增加

来源:青年时报 发布时间:2017/11/6 浏览:87916 次 编辑: 小李

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

告诉大家个有关于工资的好消息。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最低工资”

包含基本薪资+绩效薪资等

从1994年至今,浙江省已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了让省内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选择相应档次执行,具体调整会分为四档。如第一档一般为省会城市及一些发达城市采用,第四档一般则是县及以下乡镇等地方采用。这次《通知》也明确要求全省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最低工资”指的是大家的到手工资,包含基本薪资+绩效薪资等。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相应的补偿和赔偿等

也会增加

对于薪资已经远远超过最低工资的人来说,这个调整也有好处,凡是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补偿和赔偿等,钱也会相应多起来。

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病假工资也会相应增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另外,对于试用期的员工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标签: 资讯 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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