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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嘉兴调整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

来源:嘉兴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7 浏览:100132 次 编辑: 小陈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从今年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

调整后,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到1350元。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的生育补助标准调整到4050元。

据了解,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缴费时间密切相关,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

“随着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推进,我市办理失业保险金所需提供的材料也简化了,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已经不再列入必须提供范畴,现在办理只需要提供一份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即可。”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标签: 资讯 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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